SM宝鉴通释
            在这里,我将人分成主流的“正常”人及亚文化族群或社会意义上的“另类”者。 
    什么样的人才是广义意义上的正常人呢?我认为所谓正常人应定义为:在其行为及意识中,人文观念处于主导地位,并能自觉控制其本性原欲者;他们的特征是,在生活中的任何角色里,刻意地运用人文观念去压制和控制本性欲望以确保他们从善于主流社会,因此他们生存于人文中而非人性中;正是由于这种自律使他们通常会处于被动受虐或自虐状态中,他们是“正常人”也是原欲被压制的主流人群,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这种禁锢与压制将会越来越大,然而这个物质的世界物极必反是它不可更改的自然规律,现今的社会以开始回归,“回归自然;个性化;自我”已经成了一种宣言,响彻世界。 

    什么样的人才属于亚文化者呢?它是经过对比得出的结论,比较的对象当然是主流文化的“正常”人,亚文化者在意识和行为上有别于主流人群;他们在某些特定的方向上,较少会克制本欲的释放或者说处于更贴近本欲的状态;他们较难被主流人群所容忍及理解所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也因此他们与对象间需要更大的信任度,以确保自身安全及社会角色、家庭角色不被破坏;决大多数亚文化者兼具主流社会角色及亚文化角色双重身份,这也使他们的内心矛盾与冲*及更剧烈,因为他们必须经常地在社会角色、家庭角色及亚文化角色间快速地转换,特别是SM者,他们的SM角色与其社会角色在心理上或形象上多是正相反的,这就需要他们比主流人群具有更强大的心理承受力和适应能力。 

    在这里我们要解剖的是SM族群,这是个亚文化中最鲜明的一族,它以虐为手段,以身心满足为诉求。 
    在讨论这个族群之前有一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那就是关于“虐”的定义问题,“虐”这个词本身,就是主流社会文化的产物,通常社会角度界定的“虐”是指对自身或他人强制施加的、自己或他人不愿意接受的任何语言或行为,都可被称之为“虐”,但如果这种所谓“虐性的语言或行为”是被自己或对象所接受的甚至是渴求的,那么这“虐”就其意义上已不再是“虐”。 

    一.SM的本质: 
    以实施反人文主流道德观的行为或语言为手段,释放肉体及精神上的需求,最终寻求精神上满足。 
    二.SM的性质: 
    SM在中国通常被称做“虐恋”,这种称谓是不准确的,其真正的含意为施虐与受虐,恋仅仅可能是这种关系中的成分之一。其性质主体是[虐],是在施、受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性”行为或语言。其中包含了四层含义:A. 
    对受虐者的身体实施反常规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体虐;B. 对受虐者实施以反常理语言,也就是人文意义上的侮辱;C. 
    施虐者于施虐过程中在精神层面上的自虐;D. 施、受双方通过特定的语言及行为,达成肉体需求的满足,最终得到精神享受。 
    三.SM的基本结构 
    基本结构是由施虐者及受虐者建立的长期或短期关系,可在两个或多个个体中进行,这里还包括由独立个体完成行为的自虐者。 
    四.关于SM的定位问题: 
    这基本上是价值观的问题,一直以来关于SM的定位问题就是同好间争议最大也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但在每个同好心中自会有自己的看法。我观察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A.生活说:认为SM是一种生活方式,因此他们不仅把SM认同为一种活法而且多将SM带入自己的生活中所有可能的方面之中去,双方关系具有多样性特点,他们多会与对象人保持长期的SM关系。 

    B.游戏说:认为SM是一种游戏方式,关系双方建立的多为人对人的短期关系,彼此在人格和自由度上基本是独立的,比较重视双方在玩法上的协调性及规则,旨在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和身体上的满足。 

    C.虐恋说:这类人认为SM是一种“恋”,他们以恋为前提条件,视虐为促进恋的手段,关系双方是处在类似或本身就是恋爱关系的状态下的。也因此更重视彼此间的感情因素,在手法上亦较为温和。 

    D.恋虐说:持此类看法者认同SM是一种达成个人欲望的途径,换言之虐是SM关系的主体,关系双方在心态上是人对人的虐待,其目的比较醇化,结成关系就是施虐与受虐,这就要求彼此在虐的方法上的协调一致性要求较高。 

    E.性虐说:认为SM是以性为主体的,关系双方是人/人的性别角色状态,强调性原欲的发泄,手法上较偏向于强暴式的**或反常规性方式及对性器*的施虐。 

    F.主奴说:这类人认为SM关系就是一种主与奴的关系,对施虐者的权威性及受虐者的顺从要求较高,除对奴进行体罚外较重视精神羞辱及身体自由的限制,此类关系较多是长期关系,奴是具有低级属性的人。 

    G.主狗说:认为SM关系是主人与狗的关系,这种关系下受虐者不在具有人的属性,在方法上体罚、羞辱、对行动自由的限制并存,但性成分较低,亦多为长期关系。 

    H.精神说:认为施虐与受虐仅仅是一种手段,SM的最高境界是通过虐达成在精神层面上的回归及升华,关系双方多在主/奴、主/狗、主/狗奴关系下保持长期关系,注重精神的控制与依赖,体虐的程度较低。其中的主将通过虐及控制达成自身精神上的主宰地位,奴在顺从与忍耐中达成心灵的醇化与自由。 

    上述的几种定位形式并非全部,而且很多人在此感念的界定问题上是模糊的或复合式的,可谓见仁见智。SM骨骼是虐,虐体、虐精神,但从组合形式到虐的方法、方式以及角色和意义上的心理定位,外在形态与内在结构都是绝对个性化的,这个领域本身就是个寻求更贴近个人本性空间,注重的是真我的释放与原欲的宣泄,无法也不需要去统一它,划一了就会变成另一种类似人文的规范,那就完全违反了SM的初衷了。 

    五.SM行为的基本原则: 
    1. 关系双方必须是具有自主意识及判断能力的成年人。 
    我们生活的这个人文社会界定了非成年人是不具备完整自主意识及判断能力的,因此即使在未成年人自愿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仍然会被判定为强迫的。 
    2.其任何行为必须是在施受双方自愿下进行的自主行为。 
    在SM行为中,施虐者在表面上看是完全处在主导地位的,而受虐者处于极端劣势,决大多数状态下是被动承受的,这是SM的基本形式,虽然如此,任何方式方法的实施与接受仍然必须是双方都自愿的自主行为,否则其性质上就以转化为真正的强制行为,那将触犯人文主流社会的法律。 

    3.其行为不可危及施受双方以外的第三者的利益。 
    事实上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是具有自由及自主权的,行为或语言的唯一制约是不能伤害到个体之外的任何人的利益,那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准绳。因此在SM关系里,施受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以外的第三者的利益是必须受到保障的。 

    4.任何施虐行为的尺度是不能永久伤害受虐者的身体及健康。 
    只要不脱离地球这个人类的社会环境,就算在主奴关系或主狗关系下,受虐者依然是具有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因此施虐者在施虐行为中,对受虐者造成死*或身体永久性伤害,仍然是不能被允许和触犯法律的。 

    5.不能危害双方的社会形象和家庭。 
    施虐者和受虐者的SM关系并非其生活的全部,双方仍然兼具社会及家庭角色与责任,因此双方的社会角色及其家庭是必须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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